公安备案告知书

 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33号)第十二条法律规定:各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,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(包括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),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,到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,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、十二条规定,不配合或超过30日未办理的,将依法暂停互联网接入服务。